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沈丘县公安局干警郭纲领的刑事再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该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诉及再审程序,罪名认定及证据采信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案件背景
郭纲领原系沈丘县公安局干警,曾任沈丘县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8年,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沈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郭纲领上诉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此后,郭纲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周口市中院再审。2020年,周口市中院再审改判,撤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寻衅滋事罪,仍维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最终刑期仍为五年。郭纲领不服再审判决,再次申诉。
争议焦点
1.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郭纲领申诉称,其2017年7月25日驾车进入沈丘县委、县政府大院系为反映个人诉求,因情绪紧张误操作车辆导致伸缩门受损,并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再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申诉人认为:县委、县政府大院不属于公共场所,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其行为系因诉求未得到回应,并非无事生非或逞强耍横;再审未提供新证据,仅改换罪名,但量刑未减。
2017年7月25日案发后,现场勘验笔录明确记载伸缩门损失不足500元,但事后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却认定损失高达6490元。
2. 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河南省高院再审决定书曾指出,原判认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郭纲领申诉称:
伪造证据存疑:《出生医学证明》系通过中间人流转获得,无证据证明郭纲领直接参与伪造。文件由医院出具,属事业单位证件,不符合“国家机关证件”范畴。河南省高院再审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再审仍维持原判。
程序问题突出:真伪鉴定依据2015年新规溯及2012年行为;关键证人未出庭,书面证言未经质证;定罪使用的结婚证复印件未核对原件,证据效力存疑。
追责矛盾:2013-2014年监察部门已对郭纲领违规办理户籍问题作出行政处分,未追究刑事责任,郭纲领质疑:为何时隔多年后,相同事实被重新定性为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与案件进展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再审案件应严格审查原判事实和证据。河南省高院此前已指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周口市中院再审后仍维持相近刑期,引发对司法裁量标准的讨论。
目前,郭纲领已申请检察监督,周口市检察院不予支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十监厅做出了同样不予支持的决定,申诉人郭纲领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复查案件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组答复意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十监厅做出的不予支持的答复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十监厅接到了复查申请后三个月时间已过还未给出任何书面答复,现在申诉人郭纲领要求给一个书面答复。
该案折射出刑事案件中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郭纲领的申诉能否得到进一步审查,仍有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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